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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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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广电网 2005-12-23 16:16:58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视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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