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