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广播电视局转发了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进行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市各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以下简称企(事)业站)做好年检准备工作,迎接市局检查和省局抽查。
省局《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检工作由省、市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事)业站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对象为经批准已设立的企(事)业站。(本网注:我市有海化集团、潍柴、山潍拖、潍坊四棉、潍坊巨龙、朱刘店煤矿等单位)。各市广电局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企(事)业站的年检情况上报省局,省局进行抽检,并根据年检情况换发新的许可证。
三、年检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完整转播中央和省及当地广播电视节目;
2、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3、自办新闻、专题节目是否符合宣传纪律,呼号、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有无违反规定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有无健全的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得到完全执行;
6、是否服从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生的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四、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内容六项中全部符合规定的为合格;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基本合格;两项及两项以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将视为不合格。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事)业站由省局换发新的许可证;不合格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一切播出活动,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撤销企(事)业广播电视站资格。
对经批准设立但因各种原因目前已停止运行的企(事)业站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建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
对已设立但未批准的企(事)业站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播出活动。
五、年检时间为2005年12月份。
联系人:周洪波 联系电话:2998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