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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广播电视局收缴2005年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视管理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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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广电网 2005-12-29 16:3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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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收缴2005年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视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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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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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29号文件及省广播电视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实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潍坊市2005年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费管理工作从12月20日开始,2006年1月20日结束,收费标准为境外节目每星800元,境内节目每星300元。各县市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视管理费由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收取,市直各有关单位将收视费交市广播电视局事业管理科。对不服从管理、逾期不交收视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收视管理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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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广播电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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